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浙江程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范建宏送达预先奉告函的公告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办理方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期行为记分方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对你(公司)别离予以通报批评和失期记分5分处理。
依据《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查看过程中发现信誉办理目标存在失期行为的,应当向其奉告查明的现实、记分状况及相关依据。信誉办理目标能够在规则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说和申辩”要求。我局依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誉平台上你(公司)挂号的电话、地址信息与你(公司)联络,但因地址、电话信息有误没方法取得联络,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预先奉告函(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通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现实和拟处理意见如有贰言,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说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说和申辩的,视为抛弃陈说和申辩权力。
附件: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浙江程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范建宏送达预先奉告的函